[個案分享]

有一日,前公司同事與我聊到,公司有一位業務因業績差,未達標準,再加上,常請假,工作態度不積極,公司對他進行績效改善計劃(簡稱PIP),但此員工的狀況仍沒有好轉,業績達成率大約只有六成,公司最後以「工作確不能勝任」為由,予以資遣。

像這類問題,時常發生在企業當中,但此案法官判決結果:解僱不合法!

你心裡可能會有疑問,企業都有對員工進行績效改善計劃,但為何卻不合法?!

 

[安寶職場攻略分析]

關於這個問題,小編會從以下兩大項去審視:

第一、「確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標準

勞基法雖然規定,對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公司可依法將他解僱,不過,此前提必須要對員工進行教育訓練,績效改善期間應派相關人員從中輔導,若員工的工作依然無改善,也無法達成公司的營運目的,才可以合法解僱。

至於「確不能勝任工作」,企業又該如何去判定呢?

根據法院的說明,員工必須同時在「客觀上」和「主觀上」都不能勝任工作,才符合確實不能勝任工作的標準。在客觀上,必須考量員工的工作能力、身心狀況或學識品行等;主觀上,必須考量員工是否有能力,而不願意做。

第二、公司的評量標準是否客觀

公司對員工進行PIP,改善內容不能只是公司單方面制定,應需與員工充分商議後再制訂,且制定的內容要合理明確。此案例因公司制定的PIP不夠客觀,所以員工才會提出難以執行的要求。

 

[貼心小提醒]

另外,小編在這補充一下,員工是否不能勝任工作,並非由老闆說了算喔!

根據解僱的最後手段性原則,對於工作表現差的員工,應先給予改善的機會,企業也必須用客觀的評量標準,做為此員工是否有改善的依據。在進行PIP期間,公司應派資深主管或同仁從旁輔導此員工,而並非只是制定PIP改善計劃,而讓員工自己摸索該如何執行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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