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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評析]

 

Apple主力供應商之一的嘉聯益(工廠設在桃園市觀音區),在2018年11月間,約有400多位受雇的派遣工,突然以訂單被縮減為由,無預警且無限期要求派遣工休無薪假。於是,桃園市產業總工會2019.6.3協助10位受害派遣勞工,對嘉聯益提出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高喊「嘉聯益假派遣,受害勞工爭權益」口號,希望桃園地方法院能夠看到勞工的弱勢,還給勞工公道,並要求嘉聯益負起連帶責任,也藉此呼籲政府正視非典勞動無法可管的問題。

由此可知,一直以來,台灣有太多假派遣和假承攬以行真雇傭之實,此舉將導致這些勞工無法適用勞基法,也沒有勞健保。然而,政府卻不去杜絕這種狀況,反而一味合法化派遣,如此一來,只會讓這些勞工更沒保障。其實,政府應立法明確規範假派遣和假承攬的定義,才能根本解決非典型勞動濫用的問題。

再加上,有些要派企業想節省人事成本並規避雇主的法定責任,會在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就先面試該派遣勞工,而此派遣勞工在通過該要派企業面試後,就在該要派企業任職,並聽從其指揮與監督。不過,該要派企業卻將面試合格的派遣勞工轉掛在派遣公司名下,讓派遣公司當個只撥薪及負責投保勞健保的假雇主。一旦出現勞資爭議時,該要派企業與派遣公司都以其並非雇主為由,不願負擔相關責任,此將造成派遣勞工權益受損時求助無門。

有鑑於此,立法院在2019.5.28三讀通過(2019.6.21生效)增訂勞基法第17-1條與第63-1條,將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及賠償責任納入勞基法的保障範圍。除此之外,勞動基準法第9條增訂「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訂定之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同時,勞動基準法第22-1條也增「訂派遣事業單位積欠派遣勞工工資,經主管機關處罰或依勞動基準法第27條規定限期令其給付而屆期未給付者,派遣勞工得請求要派企業給付。要派單位應自派遣勞工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付之。要派單位依前項規定給付者,得向派遣事業單位求償或扣抵要派契約之應付費用」。換句話說,政府希望透過上述法規的增修,來強調要派企業和派遣公司都應該一起承擔共同責任,以維護派遣勞工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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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派遣勞工的權益問題,也是勞動部關注的焦點。隨著派遣勞工的人數愈來愈多,讓政府不得不正視這個重要且容易造成勞資爭議的主題。

 

一、要派企業觀點

雖然大多數的要派企業主要是基於節省人事成本考量,而有派遣勞工的需求;不過,有些要派企業卻想藉由派遣公司來規避給予派遣勞工的資遣費或退休金,但這是不可取的,因為根據最新的勞基法增訂第17-1條與第63-1條規定,這其實是違法的行為,應盡快予以更正為好。

 

二、派遣公司觀點

派遣公司透過給予派遣勞工投保勞健保及發放薪資,以為這樣就合乎勞基法的規範,殊不知,根據最新的勞基法增訂第17-1條與第63-1條規定,這仍是違法的行為,因為派遣公司與要派企業一樣都必須負起雇主應負的責任才是。

三、法律觀點

以下,小編將針對此次勞基法的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勞基法第17-1條與第63-1條,進行主要目的及罰則的彙總整理,提供給大家做參考。

 

此外,也有一些額外的重點要再跟大家做說明,如下:

1.當要派企業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在90天內,向要派企業提出訂定勞動契約的要求。

2.要派企業應在派遣勞工提出訂定勞動契約後的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並訂定勞動契約。若逾期或協商不成立,則以派遣勞工於要派企業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讓派遣勞工成為正式員工。

3.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企業因有派遣公司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因此,這次勞基法修正案增訂第63-1條規定,明確規範要派企業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公司一起負起連帶的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

4.由於法律有不溯及既往原則,所以2019.6.21生效的新修正勞基法第17-1條並不能溯及既往適用之前的轉掛派遣勞工案例。即使如此,若派遣勞工認為自己與要派企業之間,具有實質上的僱傭關係,仍可按照民事訴訟程序確認,並由法院依據個案的事實判定(勞動部108.6.21勞動關2字第1080127025號函)。

 

 

項目

 

 

增訂勞基法第17-1條

 

 

增訂勞基法第63-1條

 

 

 

主要

目的

 

明確要求要派企業不得有將派遣勞工轉掛的違法行為

 

 

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企業,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

 

 

罰則

 

1.若是要派企業違反相關規定,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要求要派企業直接僱用,且要派企業不得拒絕(勞基法第76條)

2.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企業的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公司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若有違反者,派遣公司將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勞基法第78-1條)

3.若是要派企業因此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或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外,要派企業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勞基法第76條)

 

 

1.對違法轉掛的要派企業,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罰鍰(勞基法第79-2條)

2.若要派企業及派遣公司有因派遣勞工提出成為正職員工要求,而給予解僱或是降職等不利處分,除了處分無效外,最高也可處45萬元罰鍰(勞基法第76條)

 

 

[貼心小提醒]

 

1.不管是要派企業或派遣公司,都應該要重視派遣勞工的基本權益,並應按最新的勞基法增訂第17-1條與第63-1條規定,負起雇主應負的相關責任,這才是真正做到『員工是公司最寶貴的資產』之具體表現,而不只是喊喊口號而已!

 

2.最重要的是,要派企業或派遣公司,都應該遵守勞基法的最新規定,千萬不要以身試法,相信絕對是得不償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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