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摘要]
小編有個朋友在台中某家外商工作多年,有個1歲多的女兒,今年打算請育嬰假,但查閱企業內規發現,若請育嬰假3個月以上,當年度不計考績。於是,她質疑此舉違反性別平等法規定,而決定向台中市勞工局投訴。
據瞭解,台中市勞工局對此表示,雖然考績規定屬於企業內規,但若只針對請育嬰假而不列入考績,視為對勞工的不利處分。若經查核屬實,依法可罰企業2~30萬元。
[安寶職場攻略分析]
1、員工(勞方)觀點:
按照企業內規,請育嬰假超過3個月,當年度不計考績,等於抹殺她全年度的工作表現,並不公平。
2、公司(資方)觀點:
因為員工請育嬰留職停薪,未全年在職,所以當年度對該員工就不打考績。
3、法律觀點:
(1)受僱員工任職滿6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年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2)向任職企業請育嬰假,可再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4項)。換句話說,如果請育嬰假的員工是就業保險被保險人,且就業保險年資合計達1年以上(不一定要在同公司),就可向勞保局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並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就業保險法第19-2條第1項)。此外,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以1個月為1期,按月在每期的期初開始審查。一旦經審查符合請領規定,將於15個工作日內,匯款到指定的金融機構帳戶。
(3)受僱員工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續保勞保與健保。不過,原由雇主負擔的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的保險費,得遞延3年繳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
(4)雖然考績規定屬於公司內規,但若只針對請育嬰假的勞工規定超過一定期限不列入考績,視為對勞工的不利處分,有違法嫌疑(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若當事人有疑慮,可向公司申請調解,也可向縣市政府的勞工局申訴。一旦查核屬實,依法可罰企業2~30萬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第1項)。
[小提醒]
1、若企業因員工請育嬰假,而不打考績或故意給較差的考績,都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而受罰。
2、員工提出請育嬰假之請求時,企業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換句話說,當員工的月薪有包含全勤獎金,當員工請育嬰假的期間,企業不得將員工視為缺勤,而扣員工的全勤獎金喔!
3、夫妻一方提出請育嬰假或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申請時,其配偶還必須同時「在職中」才行(性別平等法第22條)!
4、夫妻同時在職,於請領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若有續保勞健保,且於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娩第二胎,只要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仍可繼續請領第二胎津貼(性別平等法第16條第1項)。
5、由於員工請育嬰假及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適用狀況與規定有所不同,為了方便有申請需求的員工快速瞭解並掌握相關做法,所以小編特別幫大家整理以下的情境對照表,希望對申請者有所幫助!
類別 |
情境 |
情況說明 |
規定 |
法源依據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1-1 |
夫妻只有1人在職,撫養1名未滿3歲子女 |
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性別平等法22 |
1-2 |
夫妻只有1人在職,撫養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
不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性別平等法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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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夫妻同時在職,撫養1名未滿3歲子女 |
1.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不能重疊 2.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
1.就業保險法19-2(3) 2.就業保險法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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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夫妻同時在職,撫養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
1.得同時請領不同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2.以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0%計算,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每一子女合計最長發給6個月 |
1.勞動部2019.2.21函釋[放寬就業保險法19-2(3)規定] 2.就業保險法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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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嬰假 |
2-1 |
夫妻只有1人在職,撫養1名未滿3歲子女 |
不得請育嬰假 |
性別平等法22 |
2-2 |
夫妻只有1人在職,撫養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
不得請育嬰假 |
性別平等法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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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夫妻同時在職,撫養1名未滿3歲子女 |
於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假,每次6個月,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 |
性別工作平等法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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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夫妻同時在職,撫養2名以上未滿3歲子女 |
同時撫養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假期間應合併計算,,每次6個月,最長以最年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 |
性別工作平等法1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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