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今年五月份,小編參加小學的同學會時,有一位同學聊到他朋友因為父親過世,陸續請了八天喪假。頭兩天,他去殯儀館處理喪事。接下來的兩天,他去申請補助。另外三天,他帶媽媽跟兄弟姐妹去爬山,也去海灘走走,散散心,吃吃東西。最後一天,他送爸爸出殯,處理好瑣事。等一切辦妥後,才回公司上班。不料,他帶家人出遊散心時,剛好被其他請特休的同事撞見,對方拍照並向主管告狀,結果,主管直接扣他三天薪水,也扣全勤,他還被組長訓話,讓他覺得非常傻眼…。
[安寶職場攻略分析]
一、給資方(雇主)建議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此外,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更進一步規定,「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8天喪假,工資照給」。
而企業也應該明確規定並公告申請喪假的相關制度。若員工依規定出示證明請喪假,員工如何使用,應視為自己的事情。以此案例中的企業做法,顯然已經違法。
在此,小編給資方(雇主)建議是,應在員工喪假期結束,返回工作崗位時,他的主管及公司老闆應多表示關切,安撫他的情緒,相信他會更努力工作來回報。
這樣的做法,帶人帶心,才是正向循環,也比較有效。企業勿計較這些沒必要的小細節,反而應該注重績效導向的管理方式,不用太在意過程,除非員工走偏或走歪了,才需要加以導正。
二、給勞方(員工)建議
其實,按照勞動基準法第43條與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的善意,是希望給予員工充裕的時間來處理喪事,然後,等他回到工作崗位時,比較能夠全心全意投入工作。
但,這不代表員工都必須把所有的喪假請完。當然,把喪假請完,本來就是法律賦予勞工的權益,所以透過請喪假期間,把喪事全都處理好,也讓自己的心情盡可能回復,這倒也是立意良善。
不過,還是希望員工能夠遵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及公司內規來做處理。至於請喪假後,要如何安排,就必須由員工與家人討論,一起妥善處置了。
[小提醒]
##貼心補充:小編也提供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的整理表,給大家參考,如下:
假別 |
給假原則 |
依據 |
例假 |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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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 假日 |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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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 休假 |
1.6個月至未滿1年:3日。 2.工作滿第1年:7日。 3.工作滿第2年:10日。 4.工作滿第3年:14日。 5.工作滿第4年:14日。 6.工作滿第5年:15日。 7.工作滿第6年:15日。 8.工作滿第7年:15日。 9.工作滿第8年:15日。 10.工作滿第9年:15日。 11.工作滿第10年:16日。 12.工作滿第11年:17日。 13.工作滿第12年:18日。 14.工作滿第13年:19日。 15.工作滿第14年:20日。 16.工作滿第15年:21日。 17.工作滿第16年:22日。 18.工作滿第17年:23日。 19.工作滿第18年:24日。 20.工作滿第19年:25日。 21.工作滿第20年:26日。 22.工作滿第21年:27日。 23.工作滿第22年:28日。 24.工作滿第23年:29日。 25.工作滿第24年:30日。 26.工作滿第25年以上: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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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假 |
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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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假 |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喪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喪假6日。 3.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喪假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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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病假 |
1.未住院者,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 2.住院者,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 4.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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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傷 病假 |
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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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 |
1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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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假 |
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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