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最近有朋友問我,公司有一位男同事,因為跟她工作上有交集,所以常常需要一起討論,但也時常會不經意對她身體上進行碰觸,讓她感到不舒服,而且私下得知原來還有其它女同事也對他這樣的過份行為感到困擾。於是,她很想知道,若後續再遇到這類問題時,該怎辦?
根據勞動部2016年公佈的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其調查結果指出,受職場性騷擾的女性,約 8 成沒申訴;若男性遇到性騷擾,則全都沒申訴。至於未申訴的理由,包括「當作玩笑,不予理會」、「怕人閒言閒語」及擔心丟工作或遭調職報復。
看似性別進步的當代,竟然仍有職場性騷擾問題,甚至相較過去,存在更多值得討論的模糊地帶。僱傭關係,有權力關係不對等的前提,當我們遭受不舒服對待,我們能怎麼反擊?
小編今天就以兩個職場性騷擾案例,來說明若遇到職場之狼時,自己與公司當下該如何處理?公司在職場性騷擾事件,若處理不當,恐違法?
[職場性騷擾案例一]
某大賣場的男性經理某天凌晨值班時,因有一位值班女同事身體不舒服,該名經理開車送她去醫院掛急診,並主動表示要留在醫院照顧女同事,不料,這位經理竟趁女同事上廁所時,尾隨進入,並以幫忙擦拭身體為由,在廁所性騷擾這名女同事,甚至上下其手。事發過後,女同事因驚恐過度,並沒有馬上對這位經理提告或向公司申訴。事隔幾日之後,受害者才向公司主管反應此事。於是,公司內部馬上派出性騷擾事件調查委員會調查此事。而且,公司完成調查後,認為這位經理違反工作情節重大,並給予開除處份。但,這位經理不服氣被開除,並告上法院,結果,後來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公司勝訴,解僱合法」!
[職場性騷擾案例二]
高雄市曾姓男子去年到車廠賞車,卻趁外出試乘新車時,數度對女業務員「珮珮」(化名)毛手毛腳,摸臀,甚至還輕佻調戲說「想妳不要穿黑絲襪給我看」。珮珮無奈,只能不斷挪移或閃避。約莫半小時的帶客試乘過程,讓她坐立難安,急得一回車廠就向主管報告遭客戶性騷擾。主管知道後,除了立即報警(糾正措施)處理外,也站在女業務員的立場,在心理上及人身安全上給予協助(補救措施),避免她再遭受二度傷害。高雄地方法院近日審結,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3條、第20條及第25條規定,判處曾男有期徒刑3個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安寶職場攻略分析]
一、職場性騷擾的定義
所謂「職場性騷擾」,除了發生於男性與女性之間,也可能發生在同性之間,也不僅限於主管性騷擾部屬,部屬對主管也可能會有性騷擾的舉動。
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原名為「兩性工作平等法」,台灣於2002年1月16日制定公布,2002年3月8日國際三八婦女節施行,後於2008年1月16日修正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在執行職務中,被「任何人」以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進行侮辱或冒犯(冒犯型性騷擾),或是被「雇主」以性相關明示或暗示,作為影響工作條件的行為(利益交換型的性騷擾),都構成性騷擾。
性相關的行為或言詞,包括肢體觸碰、撫摸或強烈追求的舉動(不時傳訊息告白或跟蹤),或是使用具有性意味的文字(比如,慰安婦或慰安),這些都有可能構成性騷擾。
其實,職場性騷擾與一般性騷擾的本質並無太大差異,僅是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具有職場或勞雇的特色。至於具體行為是否屬於性騷擾,需要根據個案的事發背景、工作環境及當事人使用的言詞舉止來進行判斷。即便個別舉動屬於一般人正常互動範圍(比如,觸碰到手臂),但從時間上觀察,若其具有性意味或冒犯性,甚至會讓被害者感覺不舒服,那就是性騷擾。舉例來說,若在追求某位同事,時常藉遞交文件時故意碰觸手臂,還說可以幫忙按摩肩頸,經拒絕後,仍不罷手,這些相關舉動就構成性騷擾。
二、企業針對職場性騷擾應有哪些規範與措施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第一項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之相關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而就所謂性騷擾防治措施,更具體地要求應包括下列事項:
1.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2.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3.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4.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5.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上述「案例一」中,此公司針對性騷擾防治措施及懲戒辦法,有明定於工作規則中,並且也規定對公司其它員工有性騷擾、猥褻或其它妨害風化之行為時,可直接開除。其相關規定,也有載明於員工手冊,並明顯張貼公告於公司內。雇主收到性騷擾事件申訴時,也有立即派出相關委員會進行調查,一旦確認構成性騷擾,也有立即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若公司沒有具體落實並完成這些步驟,就會被認定違法,除了被主管機關裁罰之外,公司對於性騷擾相關當事人所做的處置,也可能會被認定違法。
此外,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所制定的「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5條規定:「雇主應設置處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還有,同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第6條也有規定:「性騷擾之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為申訴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二、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三、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由上述說明可知,員工向僱主提出申訴,其申訴方法用寫的、講的或寄email等方式都行,但考量到應留下記錄比較妥當,所以我們還是建議大家使用書面或email方式來處理,比較能夠保障自己應有的權益。
三、員工若遇到職場之狼,該如何應變?
在職場上,我被性騷擾了,還要自己蒐證證明嗎?如果沒有證據,是否就代表我沒受害?相信大家都會有這樣類似的疑問,並對性騷擾的蒐證環節存有疑慮,也認為處理過程不夠友善。事實上,職場性騷擾雖有明文規範,但案例各異,也屬告訴乃論,所以在舉報之時,事前的蒐證,為的是加速判決流程,也避免雙方認知落差的各執一詞,導致自己的權益受損。以下,小編提供四種搜集證據方法,給大家參考:
1. 若能立即蒐證錄音或調閱監視器,那是最好的處理方式;但,若無法於性騷擾行為發生時,做立即蒐證(包括言語或肢體上的性騷擾),我們建議當事人可做事後錄音蒐證(比如,可詢問對方,當天為什麼要對你有言語或肢體上騷擾的行為,而造成你身體或精神上的傷害等)。
2. 找幫手:可以找找看或問看看性騷擾當天,是否有同事看見,或是否有受到相同對待的同事或前同事可以出面作證。許多攸關性騷擾的研究結果顯示,利用權力行騷擾之實的加害人,通常為性騷擾的慣犯。因此,現任同事通常會顧及工作權益,不敢出來作證;相較之下,離職同事因目前與加害人之間已經沒有任何利害關係的情況下,反而比較願意站出來作證。
3. 正式書面(存證信函):我們會建議當事人在蒐證後,用正式書面的方式,要求對方道歉或做適當的補救及賠償措施。
4. 假使自己搜集證據不足或有困難時,我們仍建議當事人先向公司相關單位申訴,讓公司派出相關委員協助調查並處理。
[貼心小提醒]
性騷擾受害者除了可向雇主與公司提出申訴外,也可依侵權行為對騷擾者提出民事賠償之請求。而雇主因有連帶責任,也必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其對職場環境的監督管理及對申訴的處理等,都關係到雇主賠償責任的認定。而雇主對於性騷擾申訴的處理方式,就是必須組成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至於此委員會的組成,必須要有雇主及員工雙方代表,一般都是由至少三位成員組成,並應注意不同性別的比例。此外,在實務上,亦可委由外部律師或同集團關係企業相關人員擔任調查小組的成員,以避免指控有所偏頗,並確保公正性。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