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七夕才剛過,身邊朋友的公司內就發生了婚外情事件,我正要把湯匙上的蛋包飯送進嘴中時,就聽到這八卦,於是,我不禁立刻放下湯匙,追著問我朋友整個事件來龍去脈。
「男方老婆都打來公司了!而且,非常生氣,劈頭就問公司:貴公司對公司內婚外情都視而不見?!」我朋友一臉不可思議的表情說。
事件的主角是一名男性同仁,已婚且老婆剛生完小baby,另一位女主角年紀小男方五至六歲,未婚且單身。兩人在公司上班期間,常在大庭廣眾之下有曖昧舉動,中午吃飯時,好幾次被其他同仁看到互餵對方,男方甚至欺騙老婆是去公司上班,其實兩人約好排休同一天,偷偷去約會。
「女方不知道男方已婚且有小孩了嗎?」我疑惑的問。
「知道啊!而且,在公司時,兩人互動親密,也不避諱別人眼光。」我朋友兩手一攤,表示很無奈。
聽完我朋友的闡述,我就知道,這件事已經有點棘手了,戰火已燃燒到公司,若公司這時候再不有所行動並處理,我想男方老婆就會跑到公司來鬧了吧!
[安寶職場攻略分析]
一、身為主管或HR的我們,該如何看待此事?
一般來說,考核一位員工,都是以他的工作績效為評分標準,但當員工私生活影響到他的工作,甚至擴及到影響其它員工時,身為公司的主管或HR,是否該出面處理呢?
身為人力資源主管,我之前也常遇到同仁婚外情,當時我認為只要不危害到公司,他們倆想怎麼談感情是他們私人事情,我無需干涉。直到有兩次事件發生後,讓我整個觀點與以前截然不同。其中一個,男方老婆幾乎每天跑來公司大罵,並直接要找那名女員工,嚇得那位女員工不敢來公司之外,也影響了公司其它同仁的上班氛圍與工作情緒。另一個是女方老公發現她與公司男同事有曖昧簡訊,一氣之下,就趁男方下班時尾隨,並痛毆男方,使男方多處受傷,請了好幾天的假,連帶導致當時公司正在處理的一些案子因這位男同事是主辦案子的關鍵人員,而讓案子拖延了好幾天才完成。
其實,公司內婚外情會對組織帶來不良影響。況且,一個人如果無法遵守「已婚者不能發生婚外情」的道德觀念,我也不覺得他會遵守公司規定。假設這樣的關係發生在上司與部下之間,只會降低公司的士氣。 因為部屬犯錯時,上司可能會放水。但,另一方面,就算部屬做出成果,周圍的人也會懷疑「他的上司可能在背後幫忙吧?」這對公司的內部溝通來說,是最糟糕的狀況。
然而,身為公司主管或HR,遇到這種事情時,我們又該在哪一時間點介入,並以勸導方式,讓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呢?我想,這是我們每一位身為主管或HR或的課題之一。
二、公司針對婚外情的同仁,是否可給予懲處或解僱?
其實,公司所做的一切決策,都會影響到員工的行為,最後,公司或多或少得承擔一部份的後果。假設公司不允許任何辦公室戀情的存在時,公司可確保不太會有員工和員工之間因為感情問題而影響到工作績效;反之,當公司相信每一位員工的EQ和有能力處理私人生活時,公司就得面對EQ不好或是處理這一類的問題不夠成熟而導致風風雨雨的員工。
然而,在法律上,曾出現公司內發生婚外情,公司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原因解雇員工,被法院判解僱違法的判例。雖然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由此可知,在上述情況下,公司可依法開除員工。但,員工違反「情節重大」的判斷標準,除了要看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的具體內容外,員工違規也必須造成公司的商譽或製造生產的重大損害,才符合解僱標準。
不過,要認定公司對發生公司內婚外情的員工進行懲戒處分是合法的,就必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清楚規定,若在公司內發生婚外情,一旦確認為事實,即降職一個職等,且一年不得領取獎金…..等類似的懲處規定。
三、婚外情-法律常識小補充
另一半外遇,若想提告,通常都會想到「通姦罪」,但我國對通姦罪定義相當嚴格,通常必須要有性交證據。不過,婚外情大都是偷偷來,自己要搜集到對方性交證據更是難上加難。
Q1:若有搜集到對方兩人的曖昧訊息或簡訊,是否就可提告通姦?
A1:要提告都可以,但沒有性交證據,要成立通姦罪,是很困難的。
Q2:難道沒有性交證據,就拿外遇的人無可奈何嗎?
A2:其實,在法律上,可用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提告,該條文是這樣規定的:「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一般說來,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區別,在於前者係以故意過失,侵害他人的權利者,所以發生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惟同時也有可能成立刑事責任。有關民事侵權行為,加害人所侵害的是被害人個人法益,加害人應對被害人個人負責。
[貼心小提醒]
不過,小編在此還是建議你找專業的徵信人員代為蒐證。因為往往許多人在懵懵懂懂下貿然自行外遇蒐證,但卻觸法了而渾然不知,等到真該拿證據出來對簿公堂時,不是證據不明確、證據模糊而無法辨識或違法蒐證罪而最終卻被判刑等情況,那麼,你先前的努力都是化為零。畢竟,你花了許多時間、金錢及心力等,無非就是想獲得完善的證據,反而卻因為自己的觀念錯誤,而落得白忙一場,不僅如此,更喪失蒐證先機的時間喔!